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2025-02-06 23:35:21 admin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ICS 13.030.10Z 71GB 16889—2024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2024?07?23本電子版為正式標準文本,由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審校排版。發布 2024?09?01 實施代替 GB 16889—生 態 環 境 部國 家 市 場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發 布2008GB 16889—2024目  次前 言·······················································································································ⅱ1 適用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34 選址要求·················································································································45 設計及施工與驗收要求·······························································································46 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67 運行要求·················································································································78 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要求·························································································8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810 監測要求··············································································································1111 實施與監督···········································································································14ⅰGB 16889—2024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填埋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及施工與驗收、入場、運行、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實施與監督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1997 年,于 2008 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完善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基本設施的設計與施工要求;——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甲烷利用和減排的低碳運行要求;——調整了滲濾液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的技術要求;——明確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入場填埋的管理要求;——細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期間的污染控制要求;——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土地開發利用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為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于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清華大學、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4 年7月23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4年9月1日起實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廢止。。ⅱGB 16889—2024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設計及施工與驗收、入場、運行、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實施與監督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建設、運行和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以及排污許可證核發。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運行和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GB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9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 13486 便攜式熱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15555.1 固體廢物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 固體廢物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 固體廢物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 固體廢物 總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7 固體廢物 六價鉻的測定 硫酸亞鐵銨滴定法GB/T 15555.10 固體廢物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T 18772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GB/T 23485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用泥質GB/T 25179 生活垃圾填埋場穩定化場地利用技術要求GB/T 50123 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 50869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 51220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范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1GB 16889—2024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T 59 水質 鈹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32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00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沖溶液法HJ/T 341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試行)HJ 347.1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濾膜法HJ 347.2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687 固體廢物 六價鉻的測定 堿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702 固體廢物 汞、砷、硒、鉍、銻的測定 微波消解/原子熒光法HJ 749 固體廢物 總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 固體廢物 總鉻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固體廢物 鎳和銅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2 固體廢物 鈹 鎳 銅和鉬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7 水質 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66 固體廢物 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767 固體廢物 鋇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76 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HJ 781 固體廢物 22 種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2GB 16889—20243HJ 786 固體廢物 鉛、鋅和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 固體廢物 鉛和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HJ 905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8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流動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HJ 1001 水質 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和大腸埃希氏菌的測定 酶底物法HJ 1134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82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CJJ 113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CJJ 133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CJJ 176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巖土工程技術規范CJJ/T 214 生活垃圾填埋場防滲土工膜滲漏破損探測技術規程CJ/T 234 垃圾填埋場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736 號)《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3.2生活垃圾填埋場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site由若干個處置單元和構筑物組成的生活垃圾的填埋處置設施。本標準所指的填埋場均為生活垃圾填埋場。3.3防滲襯層 liner設置于填埋場底部及四周邊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組成的防止滲漏污染的墊層。3.4天然基礎層 nature foundation layer位于防滲襯層下部,由未經擾動的土壤構成的基礎層。3.5天然粘土防滲襯層 natural clay liner處理后的天然粘土經機械壓實形成的防滲襯層。3.6單人工復合襯層 single composite liner system由一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粘土襯層組成的防滲襯層。3.7雙人工復合襯層 double composite liner system由兩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粘土襯層組成的防滲襯層。3GB 16889—20243.8獨立填埋分區 independent landfill partitioning具有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并與生活垃圾隔絕的獨立填埋單元。3.9調節池 equalization basin在滲濾液處理系統前設置的具有均化、調蓄功能或兼有滲濾液預處理功能的構筑物。3.10運行期 operation period填埋場進行填埋作業的時期。3.11后期維護與管理期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period after landfill closure填埋場封場后,進行后續維護、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直至填埋場達到穩定化的時期。3.12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填埋場。3.13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 new?built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填埋場。4 選址要求4.1 填埋場場址應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要求。4.2 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泉域保護范圍以及巖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巖溶漏斗的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4.3 填埋場選址的標高應位于重現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設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擬建有可靠防洪設施的山谷型填埋場,并經過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洪水對填埋場的環境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前款規定的選址標準可以適當降低。4.4 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帶及活動構造區;活動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帶;活動中的斷裂帶;石灰巖溶洞發育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廢棄礦區的活動塌陷區;活動沙丘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確實無法避開在石灰巖溶洞發育帶選址的,應通過選址調查選擇地質條件較為穩定的場地,并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提高場地的穩定性。4.5 填埋場的位置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國道或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以及防護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確定。5 設計及施工與驗收要求5.1 一般規定5.1.1 填埋場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填埋廢物特性合理設置以下設施:計量設施、垃圾壩、防滲系統、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滲濾液處理系統、防洪系統、雨污分流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填埋氣體導排及4GB 16889—2024處理系統、覆蓋和封場系統、環境監測設施、應急設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設備設施。5.1.2 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并設置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收集的雨水不應與滲濾液混合。5.1.3 填埋庫區基礎層底部應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 3 m 及以上的距離。當填埋區基礎層底部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離不足 3 m 時,應建設地下水導排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的設計應符合 GB 50869 的相關規定。5.1.4 填埋場應建設圍墻或柵欄等隔離設施,并在填埋區邊界或其他必要的位置設置防飛散設施、安全防護設施、防火隔離帶。5.2 防滲系統設計5.2.1 填埋場應根據填埋區天然基礎層的地質情況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選擇單人工復合襯層或雙人工復合襯層作為填埋區防滲襯層。5.2.2 當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不大于 1.0×10-5 cm/s,且厚度不小于 2 m 時,可采用單人工復合襯層,并應滿足以下條件:a) 人工合成材料襯層應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 2.0 mm;b) 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 m,且其被壓實后的飽和滲透系數不大于 1.0×10-7 cm/s 的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或改性粘土防滲襯層。5.2.3 當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大于 1.0×10-5 cm/s,或天然基礎層厚度小于 2 m 時,應采用雙人工復合襯層,并應滿足以下條件:a) 人工合成材料襯層應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主防滲襯層厚度不小于 2.0 mm,次防滲襯層厚度不小于 1.5 mm;b) 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 m,且其被壓實后的飽和滲透系數不大于 1.0×10-7 cm/s 的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或改性粘土防滲襯層;c) 雙人工復合襯層之間應布設細礫石、復合排水網等材料作為滲漏檢測層,用于收集、導排和檢測通過主防滲襯層的滲漏液體。5.2.4 粘土防滲襯層的飽和滲透系數應按照 GB/T 50123 中的變水頭滲透試驗的規定進行測定。高密度聚乙烯膜的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 CJ/T 234 的規定。5.2.5 使用其他材料代替人工合成材料襯層或粘土防滲襯層時,應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5.2.6 接收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的獨立填埋分區應符合 5.2.3 中雙人工復合襯層的防滲規定。5.2.7 填埋場應具有防滲襯層滲漏監測能力,以及時發現防滲襯層的滲漏。滲漏監測可選擇以下一種以上的方式實現:防滲襯層滲漏監測設備、地下水監測井、滲漏檢測層。5.3 滲濾液收集和導排及處理系統設計5.3.1 填埋場應設置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其設計應確保在填埋場的運行、封場及后期維護和管理期內防滲襯層上的滲濾液深度不大于 30 cm。5.3.2 填埋場應設置滲濾液調節池,其防滲要求不應低于填埋庫區的防滲要求。調節池容量應根據GB 50869 的要求進行計算。5.3.3 填埋場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滲濾液產生情況合理建設滲濾液處理設施,確保在填埋場的運行、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期內對滲濾液的處理達標。5.3.4 建設滲濾液處理設施的填埋場,其滲濾液調節池應采取封閉和負壓抽吸措施,將抽吸的氣體經化學吸收式除臭、生物除臭、吸附除臭等集中處理達標。封閉設計應兼顧雨水導排、氣體導排及池底污泥清理。5.4 填埋氣體導排及處理系統設計5GB 16889—20245.4.1 填埋場應設置填埋氣體導排系統。5.4.2 設計填埋量不小于 250 萬噸且生活垃圾填埋厚度超過 20 m 的填埋場,應建設填埋氣利用或火炬燃燒設施,優先選擇效率高的利用方式。5.4.3 小于 5.4.2 中規模的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采用能夠有效減少甲烷產生和排放的準好氧填埋工藝,或采用火炬燃燒設施、生物覆蓋、生物濾池等方式處理填埋氣。采用減少甲烷產生和排放的準好氧填埋工藝時,其滲濾液導排管的設計應滿足下列條件:a) 滲濾液導排管與導氣豎管連接,并與大氣連通;b) 采取措施保證滲濾液導排管排放口位于調節池或集液井滲濾液液位上方。5.5 施工與驗收要求5.5.1 填埋場施工方案中應包括施工質量保證和施工質量控制措施,明確施工過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及相關方責任。5.5.2 粘土防滲襯層的施工應滿足 CJJ 176 中相關技術規定。高密度聚乙烯膜鋪設焊接過程應符合CJJ 113 中相關技術規定。填埋區施工完畢后,需按照 CJJ/T 214 中相關技術規定對高密度聚乙烯膜進行完整性檢測。5.5.3 填埋場人工合成材料襯層鋪設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應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人工合成材料襯層和土工布在日光下直接暴露。5.5.4 填埋場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應對已建成填埋場的防滲襯層完整性、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滲濾液處理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填埋氣體導排及處理系統的建設和調試運行效果進行驗收。6 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6.1 下列廢物可直接進入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a) 由環境衛生機構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生活垃圾;b) 生活垃圾焚燒爐渣(不包括焚燒飛灰);c) 生活垃圾堆肥處理產生的固態殘余物;d) 與生活垃圾性質相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e) 除 b)和 c)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產生的固體廢物;f) 裝修垃圾和拆除垃圾回收利用后產生的固體廢物。6.2 滿足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有關處置環節豁免管理規定的醫療廢物,經消毒、破碎毀形處理后,可以進入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6.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僅可進入填埋場的獨立填埋分區進行填埋處置,且應滿足下列條件:a) 二噁英類含量低于 3 μg TEQ/kg;b) 按照 HJ/T 300 制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低于表 1 規定的限值。表 1 浸出液污染物控制限值1234總汞總銅總鋅總鉛0.05401000.25GB/T 15555.1、HJ 702HJ 751、HJ 752、HJ 766、HJ 781HJ 766、HJ 781、HJ 786HJ 766、HJ 781、HJ 786、HJ 787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控制限值(mg/L) 檢測方法6GB 16889—202456789101112總鎘總鈹總鋇總鎳總砷總鉻六價鉻總硒0.150.02250.50.34.51.50.1HJ 766、HJ 781、HJ 786、HJ 787HJ 752、HJ 766、HJ 781HJ 766、HJ 767、HJ 781GB/T 15555.10、HJ 751、HJ 752、HJ 766、HJ 781GB/T 15555.3、HJ 702、HJ 766GB/T 15555.5、HJ 749、HJ 750、HJ 766、HJ 781GB/T 15555.4、GB/T 15555.7、HJ 687HJ 702、HJ 766表 1 浸出液污染物控制限值 (續)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控制限值(mg/L) 檢測方法6.4 除 6.1 的 d)外,其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經處理后,按照 HJ/T 300 制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低于表 1 規定的限值,僅可進入填埋場的獨立填埋分區進行填埋處置。6.5 厭氧產沼等生物處理后的固態殘余物、糞便經處理后的固態殘余物和經處理后含水率小于 60%的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可進入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進行混合填埋時還應符合GB/T 23485 中關于混合填埋的規定。6.6 除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另行規定外,下列物質不應進入填埋場填埋:a) 除符合 6.2 和 6.3 以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管理規定以外的危險廢物;b) 未經處理的餐廚垃圾;c) 未經處理的糞便;d) 禽畜養殖廢物;e) 電子廢物及其處理處置殘余物;f) 除本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之外的任何液態廢物和廢水。7 運行要求7.1 填埋場投入運行前,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說明填埋庫區和調節池泄漏、地下水污染等環境事件以及其他次生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7.2 生活垃圾場內運輸時應防止滲濾液沿途遺灑,運輸車輛離場前應進行沖洗。7.3 填埋作業應分區、分單元進行,作業面以外的堆體應及時覆蓋。每天填埋作業結束后,應對作業面進行覆蓋。7.4 填埋作業應采取控制作業面積、及時噴灑除臭藥劑、及時覆蓋、膜下負壓抽氣等措施減少惡臭氣體影響。靜風等不利氣象條件下應加強作業面覆蓋、加大除臭藥劑噴灑頻次、加大抽氣量。7.5 填埋生活垃圾產生的滲濾液采用回灌方式進行處置時,不應對填埋場的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當滲濾液導排不暢導致無法滿足穩定性要求時,應立刻停止滲濾液回灌。7.6 滲濾液回灌時應采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影響。不應采用表面噴灑等表面回灌方式;采用豎井回灌或水平管回灌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回灌井(管)的惡臭散逸。7.7 填埋場運行期內,應定期檢測滲濾液導排系統的有效性,保證正常運行。7.8 填埋場運行期內,應根據 CJJ 176 中關于穩定性的要求對填埋場進行邊坡穩定驗算。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期內,還應根據 CJJ 176 中關于填埋場穩定控制措施的要求監測填埋場水7GB 16889—2024位,當垃圾堆體主水位接近或超過警戒水位時,應采取措施降低滲濾液水位、提高邊坡穩定性。7.9 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期內,應每三年開展一次防滲襯層完整性檢測,并根據防滲襯層完整性檢測結果以及地下水水質等信息,定期評估填埋場環境風險。當環境風險較大時,應采取7.10 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7.10 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期內,當發現地下水有被污染的跡象時,應及時查找原因,發現滲漏位置并盡快啟動應急處置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可采用地下水抽提處理、堆體內滲濾液抽排處理、防滲襯層修補、垂直防滲工程管控等方式。7.11 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有關運行管理情況,主要包括進場垃圾運輸車牌號、車輛數量、生活垃圾量、材料消耗、填埋作業記錄、滲濾液收集處理記錄、填埋氣體收集處理記錄、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情況、環境監測數據等,以及進入填埋場處置的非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填埋位置。8 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要求8.1 填埋場作業達到設計標高后,應根據 GB 51220 的規定及時進行封場覆蓋和環境現狀調查。8.2 填埋場封場覆蓋系統應包括氣體導排層、防滲層、排水層、覆土層和植被層。8.3 氣體導排層應與導氣豎管相連。導氣豎管應按照 CJJ 133 中關于導氣井的規定進行設置。8.4 封場覆蓋系統應按照 GB 51220 中關于坡度的要求進行設置,以保證填埋堆體穩定,防止雨水侵蝕。8.5 封場覆蓋系統的建設應與生態恢復相結合,并防止發達的植物根系對防滲層和排水層的損害。8.6 封場覆蓋系統防滲層施工完畢后應對其完整性進行檢測。8.7 封場后進入后期維護與管理階段的填埋場,應繼續運行維護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繼續處理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和填埋氣體,定期進行監測,直到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中水污染物濃度連續兩年低于表 2、表 3 中的限值。8.8 填埋場土地開發利用時,應按照 HJ 25.1、HJ 25.2、HJ 25.3 等相關標準進行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穩定化場地利用還應滿足 GB/T 25179 中穩定化利用的判定要求。8.9 填埋場應建立有關填埋場的全部檔案,包括場址選擇、勘察、征地、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封場及后期維護與管理、監測以及應急處置等資料,必須按國家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整理、歸檔與保存。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1 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控制要求9.1.1 現有和新建填埋場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執行表 2 規定的排放限值。表 2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2345色度化學需氧量(CODCr)/(mg/L)生化需氧量(BOD5)/(mg/L)懸浮物/(mg/L)總氮/(mg/L)40100303040滲濾液處理設施排放口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8GB 16889—20246789101112131415161718* 填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時需要增加控制的污染物。氨氮/(mg/L)總磷/(mg/L)糞大腸菌群數/(個/L)總銅*/(mg/L)總鋅*/(mg/L)總汞/(mg/L)總鎘/(mg/L)總鉻/(mg/L)六價鉻/(mg/L)總砷/(mg/L)總鉛/(mg/L)總鈹*/(mg/L)總鎳*/(mg/L)25310 0000.510.0010.010.10.050.10.10.0020.05滲濾液處理設施排放口表 2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續)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9.1.2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等,應嚴格控制填埋場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填埋場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執行表 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 3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123456789101112色度化學需氧量(CODCr)/(mg/L)生化需氧量(BOD5)/(mg/L)懸浮物/(mg/L)總氮/(mg/L)氨氮/(mg/L)總磷/(mg/L)糞大腸菌群數/(個/L)總銅*/(mg/L)總鋅*/(mg/L)總汞/(mg/L)總鎘/(mg/L)306020302081.51 0000.510.0010.01滲濾液處理設施排放口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9GB 16889—2024131415161718* 填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時需要增加控制的污染物??傘t/(mg/L)六價鉻/(mg/L)總砷/(mg/L)總鉛/(mg/L)總鈹*/(mg/L)總鎳*/(mg/L)0.10.050.10.10.0020.05滲濾液處理設施排放口表 3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續)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9.2 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要求9.2.1 填埋場的水污染物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就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質水量、排入方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爭議解決等內容協商一致,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污水處理廠。9.2.2 填埋場處理后的滲濾液應均勻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應影響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處理效果。9.2.3 填埋場的滲濾液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a) 滲濾液應通過污水干管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不能直接排至污水干管的,需通過單獨排水管道排至污水干管;不具備排入污水干管條件,并無法鋪設單獨排水管道的,從國家有關規定;b) 滲濾液應通過單獨排水管道排入工業污水處理廠;無法鋪設單獨排水管道的,從國家有關規定;c) 水污染物應執行表 4 規定的排放限值。表 4 間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2345678910111213色度化學需氧量(CODCr)/(mg/L)生化需氧量(BOD5)/(mg/L)懸浮物/(mg/L)總氮/(mg/L)氨氮/(mg/L)總磷/(mg/L)總銅*/(mg/L)總鋅*/(mg/L)總汞/(mg/L)總鎘/(mg/L)總鉻/(mg/L)六價鉻/(mg/L)6450035040070458250.0010.010.10.05滲濾液處理設施排放口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10GB 16889—202414151617* 填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時需要增加控制的污染物??偵?(mg/L)總鉛/(mg/L)總鈹*/(mg/L)總鎳*/(mg/L)0.10.10.0020.05滲濾液處理設施排放口表 4 間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續)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9.3 填埋場上方甲烷氣體含量應小于 5%,填埋場建(構)筑物內甲烷氣體含量應小于 1.25%。9.4 填埋場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 GB 16297 和 GB 14554 的規定。10 監測要求10.1 一般要求10.1.1 填埋場應按照有關法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 HJ 819 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制度,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自行監測結果。10.1.2 填埋場安裝、運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照相關法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執行。10.1.3 填埋場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10.1.4 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的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控制項目的測定。10.2 水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10.2.1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 HJ 91.1 的規定執行。10.2.2 填埋場應對滲濾液處理設施排放口實施在線監測。對于沒有在線監測技術規范的污染物應進行手工監測,監測頻率不少于每月 1 次。填埋場監測數據應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10.3 地下水監測要求10.3.1 地下水監測井的布設應滿足 HJ 164 中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的要求,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a) 在填埋場上游應設置 1 眼監測井作為本底井,在填埋場下游至少設置 2 眼監測井作為污染監視井,在填埋場兩側各設置不少于 1 眼的監測井作為污染擴散井;b) 設置地下水導排系統的,應在導排管出口處設置 1 眼污染監測井,無地下水導排系統時無需設置;c) 監測井的建設與管理應符合 HJ 164 的相關規定;d) 大型填埋場宜在上述要求基礎上適當增加監測井的數量。10.3.2 對于地下水含水層埋藏較深或地下水監測井較難布設的區域,可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風險確定地下水監測井的數量。10.3.3 在填埋場投入使用之前應監測地下水環境背景水平,填埋場投入使用之時即對地下水進行持續監測。11GB 16889—202410.3.4 地下水監測指標為 pH 值、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耗氧量(CODCr 法)、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硫酸鹽、氯化物、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總鉻、六價鉻、鉛、氟化物、鎘、鐵、錳、銅、鋅、鎳、鈹、總大腸菌群。10.3.5 填埋場運行期間,對地下水導排系統的導排管出口處污染監測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于每周 1 次,對污染擴散井和污染監視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于每 2 周 1 次,對本底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于每月 1 次;封場后,應繼續監測地下水,頻率至少每季度 1 次;如監測結果出現異常,應在 3 天內進行重新監測,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監測項目。10.4 滿足 6.3 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應在填埋前按照 HJ 1134 中的規定進行監測。10.5 甲烷監測要求10.5.1 填埋場上方和填埋場建(構)筑物內的甲烷氣體的采樣點布設應按照 GB/T 18772 的規定執行,監測頻率不應少于每日 1 次。10.5.2 對空氣中甲烷氣體含量的監測應采用符合 GB 13486 要求或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攜式分析儀器進行測定。對空氣中甲烷氣體含量的執法監測應按照 HJ 604 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10.6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10.6.1 惡臭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因子應與 GB 14554 的控制項目一致。其他無組織氣體排放的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的特性確定,必須具備代表性且能表征填埋廢物特性。10.6.2 采樣點布設、采樣及監測方法按照 GB 16297 和 HJ 905 的規定執行,污染源下風向為主要監測范圍。10.6.3 填埋場運行期間,應對場界惡臭污染物和無組織氣體進行監測,頻率分別為每月至少 1 次和每季度至少 1 次。如監測結果出現異常,應在 1 周內進行重新監測。10.6.4 建設滲濾液處理設施的填埋場,應對有組織惡臭污染物進行監測,監測因子應與 GB 14554 的控制項目一致,頻率為每季度至少 1 次。如監測結果出現異常,應在 1 周內進行重新監測。10.7 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應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5 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12345色度化學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懸浮物氨氮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1182HJ/T 70HJ/T 132HJ/T 399HJ 828HJ 505GB 11901HJ 195HJ 535HJ 536HJ 537HJ 665HJ 666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2GB 16889—202467891011121314總氮總磷總汞總砷總鎘總鉻六價鉻總鉛總銅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試行)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水質 總鉻的測定?。ǖ谝黄┧|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水質 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流動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HJ 636HJ 667HJ 668HJ 199GB 11893HJ 670HJ 671GB 7469HJ/T 341HJ 597HJ 694GB 7485HJ 694HJ 700HJ 776GB 7471GB 7475HJ 700HJ 776GB 7466HJ 700HJ 757HJ 776GB 7467HJ 908GB 7470GB 7475HJ 700HJ 776GB 7475HJ 485HJ 486HJ 700HJ 776表 5 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續)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3GB 16889—20241516171819總鋅總鈹總鎳糞大腸菌群數甲烷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水質 鈹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濾膜法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水質 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和大腸埃希氏菌的測定 酶底物法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GB 7472GB 7475HJ 700HJ 776HJ/T 59HJ 700HJ 776HJ 700HJ 776HJ 347.1HJ 347.2HJ 1001HJ 604表 5 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續)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1 實施與監督11.1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實施。11.2 在任何情況下,填埋場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依法對其進行執法監測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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