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 ..................................................................... ⅱ1 適用范圍 ................................................................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3 術語和定義 .............................................................. 1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25 監測方案制定 ............................................................ 26 信息記錄和報告 .......................................................... 67 其他 .................................................................... 7HJ 1086—2020ii前 言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范含涂裝工序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提出了含涂裝工序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提出并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機械工業第四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河南省環境監測中心。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HJ 1086—2020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涂裝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含涂裝工序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含涂裝工序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本標準不適用于《面向裝備制造業產品全生命周期工藝知識 第 1 部分:通用制造工藝分類》(GB/T 22124.1)界定的熱噴涂工序,其自行監測參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或其他行業指南。排污單位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T 22124.1 面向裝備制造業產品全生命周期工藝知識 第 1 部分:通用制造工藝分類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 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涂裝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 第 21 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環辦監測〔2017〕86 號)3 術語和定義GB/T 22124.1、HJ 819、《涂裝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HJ 1086—202023.1涂裝 coating采用合適的施工方法和工藝技術,將不同種類的涂料涂覆在物體表面并牢固附著于被涂物體的涂料成膜工藝。包括涂料調配、機械預處理(拋丸、打磨、噴砂、噴丸、清理等)、化學預處理(溶劑擦洗、酸洗除銹、擦洗除銹和化學脫脂等)、轉化膜處理(磷化、鈍化、鋯化、硅烷化、化學氧化等)、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膠)、流平、固化成膜等生產環節的工序。3.2噴涂 spraying coat通過噴槍或霧化器,借助于壓力、離心力、電場力等,將涂料施涂于被涂物表面的涂裝方法。3.3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 VOCs 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 NMHC 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3.4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5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6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指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和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5.1.1 監測點位有轉化膜處理工序或其他特殊工序,且產生含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須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HJ 1086—20203放口設置監測點位。所有含涂裝工序工業排污單位均須在廢水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直接排入外環境的還須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表 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單位性質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重點排污單位流量、六價鉻 a、總鉻 a、總鎳 a月非重點排污單位 季度廢水總排放口重點排污單位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 自動監測總氮、懸浮物、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月 季度氟化物 a、總鋅 a、總錳 a、總銅 a 月 季度非重點排污單位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 季度 半年生活污水排放口重點排污單位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 自動監測 —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季度 —非重點排污單位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 月 b注:本標準重點排污單位按環境要素實行分類管理,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按本表執行。a 根據原輔材料使用等實際生產情況,確定具體的特征污染物監測指標。不產生的污染物,可不進行監測。b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5.2 廢氣排放監測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排污單位的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2 執行。表 2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重點排污單位 非重點排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污單位預處理機械預處理拋丸、打磨、噴砂、噴丸、清理等廢氣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 半年 年化學預處理(酸洗)廢氣排氣筒a 氮氧化物、氯化氫、硫酸霧 季度 半年 年HJ 1086—20204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重點排污單位 非重點排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污單位涂覆水性涂料涂覆設施廢氣排氣筒 顆粒物 b、揮發性有機物 c、特征污染物 d 季度 半年 年溶劑涂料涂覆(含溶劑擦洗)設施廢氣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 c 月顆粒物 b、苯、甲苯、二甲苯、 半年 年特征污染物 d 季度粉末涂料涂覆設施廢氣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 半年 年混入化石燃料燃燒廢氣涂覆設施廢氣排氣筒 e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 半年 年固化成膜水性涂料(含膠)固化成膜設施廢氣排氣筒 揮發性有機物 c、特征污染物 d 季度 半年 年溶劑涂料(含膠)固化成膜設施廢氣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 c 月苯、甲苯、二甲苯、特征污染 半年 年物 d 季度粉末涂料固化成膜設施廢氣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 c 季度 半年 年混入化石燃料燃燒廢氣固化成膜設施廢氣排氣筒 e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 半年 年其他點補、調漆等生產設施排氣筒 揮發性有機物 c 季度 半年 年中間打磨生產設施廢氣排氣筒 顆粒物 季度 半年 年工藝加熱爐生產設施排氣筒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 半年 年下料、加工、焊接等含塵廢氣排氣筒顆粒物 季度 半年 年樹脂纖維、塑料加工等有機廢氣排氣筒 揮發性有機物 c 季度 半年 年注 1:廢氣監測須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注 2: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結合項目工藝及產排污特點,選擇項目所包含監測點位進行監測。注 3:本標準重點排污單位按環境要素實行分類管理,納入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按本表執行。注 4:本標準主要排放口為相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確定的主要排放口。注 5: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含涂裝工序工業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應當按期落實“國發〔2018〕22 號”關于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的相關要求。a 根據所用原料及工藝特點,確定具體監測指標。b適用于采用噴涂工藝等產生顆粒物污染物情況。c 揮發性有機物的表征物質按照所執行的排放標準確定。本表中的監測頻次適用于采用非甲烷總烴表征的情況。若以 TVOC 表征,監測頻次為:重點排污單位的主要排放口為半年一次,重點排污單位的一般排放口和非重點排污單位為一年一次。根據以下原則開展 TVOC 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生產的產品或副產品,結合所執行的排放標準和有關環境管理中要求,篩選確定計入 TVOC 的物質;單項物質無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的,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所執行的排放標準中對非甲烷總烴和 TVOC 均提出限值要求的,應同時滿足以上監測頻次要求。d 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確定具體的特征污染物監測指標;待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地方排放標準有要求的,從其規定。e 僅適用于排氣筒混入傳統化石燃料燃燒廢氣情況。HJ 1086—20205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3 執行。表 3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廠界 揮發性有機物 a、顆粒物、特征污染物 b 半年涂裝工段旁 c 揮發性有機物 a、顆粒物、特征污染物 b 季度注:若周邊有敏感點,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a 揮發性有機物的表征物質按照所執行的排放標準確定。本表中的監測頻次適用于采用非甲烷總烴表征的情況。若以 TVOC 表征,監測頻次為:重點排污單位為半年一次,非重點排污單位為一年一次。根據以下原則開展 TVOC 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生產的產品或副產品,結合所執行的排放標準和有關環境管理中要求,篩選確定計入 TVOC 的物質;單項物質無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的,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所執行的排放標準中對非甲烷總烴和 TVOC 均提出限值要求的,應同時滿足以上監測頻次要求。b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確定具體的特征污染物監測指標;待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地方排放標準有要求的,從其規定。c 適用于涂裝工段無密閉空間情況,如船舶制造工業的船塢及碼頭工段,監測點位設置參考 HJ/T 55。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及 GB 12348 中的要求,主要考慮下料、加工、拋丸、噴砂、噴丸、打磨、機泵電機、冷卻塔、空調機組、空壓機、風機、冷凍機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監測點位設置、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4 執行。表 4 噪聲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廠界 等效連續 A 聲級(Leq) 季度注 1:周邊有敏感點,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注 2:夜間生產的須監測夜間噪聲。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1 法律法規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規定的,按要求執行。5.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水、土壤、空氣環境質量開展監測。可按照 HJ 664、HJ 964、HJ/T 55、HJ/T 164、HJ/T 166、HJ 194 中相關規定設置環境空氣、地下水、土壤監測點位,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T 91、HJ 442 中相關規定設置周邊地表水、海水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可參照表 5 執行。HJ 1086—20206表 5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環境要素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 a、苯、甲苯、二甲苯、顆粒物、特征污染物 b 半年地表水 pH 值、溶解氧、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氟化物、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鋅、銅、鉻(六價)等 季度地下水 水位、pH 值、耗氧量、氨氮、氟化物、鉻(六價)、銅、鋅、錳、鎳等 年海水 pH 值、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六價鉻、總鉻、銅、鋅、鎳等半年土壤 pH 值、鉻、鎳、鉛、銅、鋅、苯、甲苯等 年a 本表中暫時采用非甲烷總烴表征揮發性有機物的環境空氣監測指標。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地方標準有相關要求的,從其規定。b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確定具體污染物項目;待相關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地方排放標準有要求的,從其規定。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 1~表 5 中的監測指標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5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5.5.1.2 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監測結果超標的,應增加相應指標的監測頻次。5.5.2.1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5.5.3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5.5.4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的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信息記錄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其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應參照以下內容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6.1.2.1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按照工藝生產單元和生產流水線分類,根據各排污單位具體情況,選擇記錄以下相關信息:HJ 1086—20207a)原輔料用量,包括主要原料用量、各類涂料用量、各類溶劑用量、吸附劑用量、其他輔料用量等;b)產品產量,按生產單元記錄各工序產品產量及其他關鍵指標;c)取水量(新鮮水)、用水量、用電量、燃料用量等;d)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的操作使用記錄等。6.1.2.2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或班次)記錄廢水處理量、廢水回用量、廢水排放量、污泥產生量(記錄含水率)、廢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電耗等;記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2.3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或更換頻次)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藥劑等耗材名稱及用量;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記錄按日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的處置情況,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要求,按日記錄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及其具體去向。原料或輔助工序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的情況也應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見表 6。表 6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來源類別 主要生產來源 種類危險廢物生產設備維修保養 廢礦物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等預處理、轉化膜處理 廢酸、廢堿、廢有機溶劑、磷化渣、硅烷廢渣、浮油渣、廢過濾吸附材料等涂裝 廢有機溶劑、油性漆漆渣、廢密封膠等廢氣、廢水處理設施 廢過濾棉、廢活性炭、廢沸石、含油污泥、油性漆漆渣、表面處理污泥等其他 廢乳化液、廢有機樹脂、含油廢抹布、含油廢手套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各生產單元 廢邊角料、廢包裝材料、生化污泥、生活垃圾等注 1:根據排污單位工藝產污情況,確定具體的種類指標。注 2:其他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注 3:列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若綜合分析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產生環節、主要危害成分等,可能具有危險特性,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和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執行。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外,按照 HJ 819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