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 ..................................................................... ⅱ1 適用范圍 ................................................................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3 術語和定義 .............................................................. 1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25 監測方案制定 ............................................................ 26 信息記錄和報告 .......................................................... 67 其他 .................................................................... 7ⅱ前 言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發酵類制藥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提出了發酵類制藥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科技標準司提出并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南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發酵類制藥工業1 適用范圍本標準提出了發酵類制藥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發酵類制藥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本標準也適用于與發酵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排污單位。自備火電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820 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21903 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令 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GB 21903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發酵 fermentation指借助微生物在有氧或無氧條件下的生命活動來制備微生物菌體本身,或者直接代謝產物或次級代謝產物的過程。3.2發酵類制藥 fermentation pharmacy指通過發酵的方法產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經過分離、純化、精制等工序生產出藥物的過程。按產品種類分為抗生素類、維生素類、氨基酸類和其他類。HJ□□□-201□23.3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4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5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和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5.1.1 監測點位所有發酵類制藥工業排污單位均須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外環境的須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表 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磷 日(自動監測 a) 月(自動監測 a)總氮 日 b 月(日 b)懸浮物、色度、總有機碳、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氰化物、總鋅、急性毒性(HgCl2 毒性當量)月 季度生活污水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 -總磷 月(自動監測 a) -總氮 月(日 b) -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月 -3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日 c注:表中所列監測指標,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須采取自動監測。注:a水環境質量中總磷實施總量控制區域,總磷須采取自動監測。b 水環境質量中總氮實施總量控制區域,總氮目前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待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后,須采取自動監測。c排放期間按日監測。5.2 廢氣排放監測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5.2.1.1 監測點位各工序廢氣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須在排氣筒或排氣筒前的廢氣煙道設置監測點位。5.2.1.2 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各工序有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的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表 2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廢氣類型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配料及投料有機液體配料等設備排氣筒 工藝有機廢氣揮發性有機物 a 月特征污染物 b 年酸堿調節等設備排氣筒 工藝酸堿廢氣 特征污染物 b 年固體配料機、整粒篩分機、破碎機等設備排氣筒工藝含塵廢氣 顆粒物 季度發酵種子罐、發酵罐、消毒罐、配料補加罐等設備排氣筒發酵廢氣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a 月臭氣濃度 年提取、精制酸化罐、吸附塔、液貯罐、干燥器、脫色罐、結晶罐等設備排氣筒工藝有機廢氣揮發性有機物 a 月特征污染物 b 年干燥干燥塔、真空干燥器、真空泵、菌渣干燥器等排氣筒工藝有機廢氣揮發性有機物 a 月特征污染物 b 年工藝含塵廢氣 顆粒物 季度成品 粉 碎 、 研 磨 機 械 、 分裝、包裝機械等設備排 工藝含塵廢氣 顆粒物 季度HJ□□□-201□4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廢氣類型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氣筒其他溶劑回收設備排氣筒 工藝有機廢氣揮發性有機物 a 月特征污染物 b 年污水處理廠或處理設施排氣筒 ——揮發性有機物 a 月臭氣濃度、特征污染物 b 年罐區廢氣排氣筒 ——揮發性有機物 a 季度特征污染物 b 年危廢暫存廢氣排氣筒 ——揮發性有機物 a 季度臭氣濃度、特征污染物 b 年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動監測煙氣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氫、氟化氫、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砷、鎳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銻、鉻、 錫、銅、錳及其化合物)半年二噁英類 年注 1:廢氣監測須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注 2:表中所列監測指標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須采取自動監測。注:a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需求,揮發性有機物可選擇對主要 VOCs 物種進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測量總有機化合物,或者選用按基準物質標定,檢測器對混合進樣中 VOCs 綜合響應的方法測量非甲烷有機化合物。由于現階段國家還未出臺標準測定方法,本標準暫時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待相關標準方法發布后,從其規定。b 特征污染物見 GB 14554、GB 16297 所列污染物,根據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產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具體污染物項目。待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地方排放標準中有要求的,按照嚴格的執行。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3 執行。表 3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廠界 揮發性有機物 a、臭氣濃度、特征污染物 b 半年注:a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需求,揮發性有機物可選擇對主要 VOCs 物種進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測量總有機化合物,或者選用按基準物質標定,檢測器對混合進樣中 VOCs 綜合響應的方法測量非甲烷有機化合5物。由于現階段國家還未出臺標準測定方法,本標準暫時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待相關標準方法發布后,從其規定。b 特征污染物見 GB 14554、GB 16297 所列污染物,根據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產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具體污染物項目。待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地方排放標準中有要求的,按照嚴格的執行。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表 4 中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的位置。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間噪聲監測,夜間生產的排污單位須監測夜間噪聲。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表 4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布點應關注的主要噪聲源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1 環境管理政策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5.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地表水、海水和土壤開展監測。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納水體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開展土壤監測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T 166 及土壤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頻次按照表 5 執行。表 5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目標環境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地表水 pH 值、化學需氧量、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季度海水 pH 值、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鹽、無機氮等半年土壤 pH 值、二氯甲烷、苯、甲苯、二甲苯、酚類化合物等 年注:地表水、海水、土壤的具體監測指標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產品和副產物確定。噪聲源 主要設備生產車間及配套工程 發酵設備、提取、精制機械及設備(過濾和離心設備)、干燥機械及設備、真空設備、空調機組、空壓機、冷卻塔等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提升泵、曝氣設備、風機、污泥脫水設備等HJ□□□-201□6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 1~表 3、表 5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3、表 5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5.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5.5.3 涉及化學合成類、發酵類和提取類兩種以上工業類型的排污單位,監測方案中應涵蓋所涉及工業類型的所有監測指標,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5.5.4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相關要求執行。5.5.5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信息記錄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其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應參照以下內容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6.1.2.1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按照發酵類制藥產品種類,記錄各生產批次以下相關信息:a)發酵工序:記錄取水量(新鮮水)和主要原輔料使用量等;b)提取工序:記錄溶劑的使用量和藥品粗品的產生量等;c)精制工序:記錄活性炭、碳纖維濾膜、樹脂等過濾物及載體使用量,無機鹽(硫酸鈣、碳酸鈣、硫酸鎂、磷酸二氫鉀等)使用量,溶劑(鹽酸、乙醇、丙酮、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乙酸丁酯等)使用量等。6.1.2.2 溶劑回收設備運行狀況記錄按各產品生產批次記錄溶劑名稱、回收量、補充量,以及溶劑回收設備能源、耗材使用量等。6.1.2.3 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記錄污水處理量、排放量、回用水量、回用率、污泥產生量(記錄含水率)、污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鼓風機電量等;記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76.1.2.4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吸附劑、過濾材料等耗材的名稱及用量;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信息記錄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要求,按日記錄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及其具體去向。原料或輔助工序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的情況也應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見表 6。表 6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來源種類 主要產生來源 名稱危險廢物發酵工序 抗生素菌絲廢渣等提取、精制工序 廢溶劑、釜殘、廢吸附劑、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焚燒 焚燒處置殘渣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固體廢物注:其他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信息公開信息報告、應急報告和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外,其他內容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