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言··························································································································Ⅱ1 適用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2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46 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57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5ⅠGB 19430—2013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檸檬酸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檸檬酸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檸檬酸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4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調整了排放標準體系和標準名稱;——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檸檬酸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完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規范水污染物排放行為,適應國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增加了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檸檬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430—2004)同時廢止。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中國發酵工業協會、日照金禾生化集團有限公司。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3 年 2 月 25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ⅡGB 19430—2013檸檬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檸檬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檸檬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檸檬酸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本標準也適用于檸檬酸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HJ/T 86 水質 生化需氧量(BOD)的測定 微生物傳感器快速測定法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1084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食品制造《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第 24 號)《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1GB 19430—2013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檸檬酸工業 citric acid industry指以玉米(淀粉)、薯干(淀粉)等為主要原料,通過糖化、發酵、提取和精制等過程生產檸檬酸產品的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3.2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檸檬酸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3.3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檸檬酸生產設施建設項目。3.4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3.5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檸檬酸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3.6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7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8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3.9檸檬酸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citric acid industry指專門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檸檬酸工業企業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GB 19430—2013表 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號12345678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污染物項目pH 值色度(稀釋倍數)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氮總磷限值直接排放6~950804015015252.040間接排放6~91001608030030804.0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企業廢水總排放口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4.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號12345678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污染物項目pH 值色度(稀釋倍數)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氮總磷限值直接排放6~940502010010201.030間接排放6~91001608030030804.0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企業廢水總排放口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4.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3GB 19430—2013表 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號12345678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污染物項目pH 值色度(稀釋倍數)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氮總磷限值直接排放6~9301010508151.020間接排放6~950502010010502.0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企業廢水總排放口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4.5 對于間接排放情形,若企業與公共污水處理系統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排至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某項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則以該限值作為間接排放限值,不再執行表 1、表 2 和表 3 中的限值。未協商的指標執行表 1、表 2 或表 3 規定的間接排放限值。4.6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ρ基 = Q 總∑Yi ⋅ Qi基⋅ ρ實 …………………………( 1)式中:ρ基 ——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mg/L;Q 總 ——排水總量,m3;Yi ——某種產品產量,t;Qi基 ——某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ρ實 ——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若 Q 總 與 ∑Yi ⋅ Qi基 的比值小于 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5.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排污口標志。4GB 19430—20135.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5.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5.4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5.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排污許可管理、《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及 HJ 1084 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監測結果。5.6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其他污染物監測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表 4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12345678污染物項目pH 值色度懸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分析方法標準名稱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水質 色度的測定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水質 生化需氧量(BOD)的測定 微生物傳感器快速測定法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方法標準編號GB/T 6920GB/T 11903GB/T 11901HJ 505HJ/T 86GB/T 11914HJ/T 399HJ 535HJ 536HJ 537HJ/T 195HJ 636HJ/T 199GB/T 118935.7 對執行 4.5 規定協商約定的污染物項目,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應當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共污水處理系統運營單位。6 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 HJ 91.1 的規定。6.2 應按照 GB 15562.1 和《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污水排放口標志牌。7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7.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5GB 19430—2013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7.3 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顯示屏,并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水污染物排放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7.4 對執行 4.5 規定協商約定的污染物項目間接排放限值,排污單位應將具備法律效力的協商合同和協商的排放限值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還應將該限值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作為監督管理依據。本標準實施后,現有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在本標準規定生效的時限前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