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布的6個指導性典型案例,來自于今年湖北省各地辦理的環境違法案件,主要涉及虛報溫室氣體排放、非法傾倒農藥廢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在自然保護區緩沖區非法建設、利用視頻監控系統查處未按規定噴涂、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類型。
案例一
武漢某公司虛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案
2022年4月12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生態環境部關于武漢某公司碳排放報告質量反饋的問題后,立即組織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核查后確認,該公司2020全年入爐煤檢測儀器原始記錄數據缺失46天。經進一步調查得知,因《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該公司在2021年6月編制上一年度碳排放報告時尚未掌握工作要求,上述缺失數據未按規定采用缺省值進行核算,導致2020年全年碳排放總量核算值不準確。
4月22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虛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行為予以立案,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4月29日,該公司重新編制了碳排放報告,重新核算的2020年度碳排放總量比原先核算的多36641噸(2.27%)。同時,該公司按要求將重新核算的碳排放報告上傳至生態環境部環境信息平臺,超出量將在下一個履約周期等量核減,期間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7月13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相關規定,對該公司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及時糾正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其進行教育引導。
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在收到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反饋問題后,組織執法人員仔細研究相關政策規定,在相關技術單位的支持下,圍繞重點排放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通過檢查目標企業日常管理細節和原始工作記錄,有針對性地詳實調查、核實企業存在的問題,固定違法行為證據,量化行政處罰決定,達到了以案促改的良好執法效果。
案例二
襄陽市某涂裝有限公司非法傾倒農藥廢物案
2022年3月,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查實,某涂裝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將車間租賃給賀某用于生產農藥氰霜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農藥廢物暫存在廠區內廢水收集池。該涂裝有限公司在沒有配套建設防治污染設施和取得《湖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其法定代表人陳某收取賀某處置費用,授意工人何某、司機王某擅自將40噸未經處理的農藥廢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車,運至該市熊集鎮境內傾倒,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和公私財產損失嚴重。
經檢測,該公司傾倒的廢液來自于農藥氰霜唑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和反應罐沖洗廢液,為危險廢物。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授意公司主管人員何某實施非法傾倒農藥廢物,涉嫌單位犯罪;王某收取運輸費用積極參與,賀某明知該公司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委托其處置危險廢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涉嫌共同犯罪。
5月31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依法將該涂裝有限公司及陳某、何某、王某、賀某非法傾倒農藥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犯罪依法移送棗陽市公安局。6月8日,棗陽市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8月28日,棗陽市公安局將案件起訴至棗陽市人民檢察院。8月29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涂裝有限公司處所需處置費用3.5倍罰款,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在案件辦理中,首次采用“環境DNA”同源性分析系統,快速生成溯源比對結果,在最短的時間內鎖定污染源頭、固定排污證據,從原水指紋庫中鎖定關鍵證據,極大地提高了證據效率。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實行專案專查,積極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完整地還原車輛行駛軌跡,為進一步開展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提供了剛性保障和有力技術支撐。
案例三
黃石市某藥業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涉嫌環境犯罪案
2022年3月15日,在接到安徽省蚌埠市生態環境局相關案件線索后,黃石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對某藥業公司開展調查,發現該公司甲硝唑車間生產廢水未按照環評要求,直接交給無危險廢物經營相關資質的蚌埠某公司處置。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蚌埠某公司徐某聯系袁某將某藥業公司產生的甲硝唑廢水貯存在2家公司的廢棄水池,2021年10月之后,2家公司無法再接收廢水,徐某又聯系上山東的董某繼續轉移廢水。其中,蚌埠某公司將281.48噸吡唑酮廢水運往黃岡市武穴市,656.52噸甲硝唑和吡唑酮廢水運往安徽省蚌埠市,并通過董某將5305.76噸甲硝唑和吡唑酮廢水運往山東省,6843.07噸甲硝唑和吡唑酮廢水運往江蘇省。
2021年11月該藥業公司吡唑酮車間恢復生產后,發現三效蒸發器損壞無法運行,該藥業公司自行制定企業標準將吡唑酮廢水作為副產品乙酸鈉交給蚌埠某公司處置。
該藥業公司違法行為情節惡劣,挑戰生態環境保護底線,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藥業公司停產整治并處罰款,同時將該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涉嫌環境犯罪線索移交黃石市公安局。該案件已被列入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成立工作組多次到黃石指導案件辦理。目前,湖北省黃石市、山東省鄒平市、江蘇省鹽城市、安徽省蚌埠市等地公安部門均已立案,并對涉案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檢察院也對涉案單位和人員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黃石市還積極開展生態損害賠償等相關工作,督促該藥業公司切實擔負起企業主體責任,對外運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主動作為。目前,該藥業公司已對本地2家公司的廢水采取應急處置,進行焚燒處理。同時積極協調與山東省鄒平市生態環境部門達成相關協議,妥善處置廢水。
本案是一起跨4省的運輸、貯存、傾倒危險廢物案件,情節惡劣,影響范圍大、涉案人員多,屬于重大污染環境案。該案件從側面反映出相關部門在日常監管上以及企業在生產經營方面存在的問題。對此,黃石市舉一反三,全面排查,開展了全市醫藥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副產品集中檢查專項行動。
為確保運往外省廢水得到控制。黃石市生態環境局積極協調該藥業公司與山東省、安徽省有關部門對接,溝通應急處置及生態損害賠償相關事宜,對于被犯罪嫌疑人違法處置的廢液已被查封或妥善處置,及時遏制了可能擴大的重大環境風險,尚未發生因此事引發的重大輿情或特別惡劣的環境影響。
案例四
黃岡某公司在自然保護區緩沖區非法建設稻蛙養殖項目案
2022年5月28日,黃岡市生態環境局收到湖北龍感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來文,反映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未經該局同意且未辦理環評文件報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保護區緩沖區內建設稻蛙養殖場。6月8日,黃岡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在龍感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內建設了稻蛙養殖項目,養殖方式為圍網投餌養殖。
根據規定,該公司稻蛙養殖項目應按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管理。但該公司在未辦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的情況下,就于2021年11月開始項目建設,至2022年6月,項目建設工作基本完成,所有的田已種上稻谷。
9月5日,黃岡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稻蛙養殖項目建設,并對其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二的罰款。該公司當日已停止了項目建設工作。
本案中,當事人稻蛙養殖項目“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黃岡市生態環境局準確把握政策動向,依法履行新劃轉職能,將當事人違法行為定性為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通過嚴格規范文明執法實現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
案例五
隨州利用視頻監控系統查處某涂裝公司未按規定噴涂案
2022年8月31日下午,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智慧環保智能視頻監控系統顯示,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一未密閉的生產車間內,有工人在開展油漆噴涂作業,涉嫌未在密閉空間和設備中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平臺值班人員馬上將此線索移交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服務中心調查處理。高新區服務中心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詢問相關工作人員,發現該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涂裝車間由隨州某涂裝有限公司承包作業,并證實該涂裝有限公司員工于8月31日下午臨時在車間內開展補漆作業,噴涂時長為10至20分鐘,未按規定在專用噴涂房內噴涂。
9月5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公司迅速改正違法行為,從事油漆噴涂作業必須在密閉空間和設備中進行,使用廢氣治理設施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10月21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為防治工業涂裝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嚴打露天噴涂等違法行為,隨州市生態環境局投資120萬元建成智能視頻監控系統,在44家專汽生產企業安裝了212個攝像頭,對其涂裝生產實行全方位監控,及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本案中,辦案單位主動利用智能(視頻)監控結合現場核查手段發現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促使當事人第一時間配合調查并承認了違法行為。
案例六
潛江市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案
2022年4月13日,潛江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對潛江市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鋁灰渣(屬于危險廢物)貯存在該公司車間東側危險廢物貯存庫,該貯存點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5月12日,潛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潛江市某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在1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該公司當天完成整改。6月13日,潛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
本案中,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行政處罰程序,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違法后果,送達處罰文書,規范執法,確保案件辦理過程無紕漏無違規。在該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后,及時下達了《不予處罰決定書》,在維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剛性權威的同時,賦予法律實施以“溫度”,引導企業自覺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