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 ................................................................................................................................................................. ii1 適用范圍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 ....................................................................................................................................................2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35 監測方案制定.................................................................................................................................................36 信息記錄和報告.............................................................................................................................................67 其他 ................................................................................................................................................................7HJ 1249—2022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HJ 1249—2022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儲油庫、加油站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儲油庫(包括碼頭配套的儲油庫區)、加油站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儲油庫(包括碼頭配套的儲油庫區)、加油站排污單位可參照本標準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儲存液體有機化學品的儲油庫排污單位可參照本標準規定開展自行監測。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20950 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 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HJ 91.2 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111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儲油庫、加油站HJ 120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HJ 1249—202223 術語和定義GB 20950、GB 20952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儲油庫排污單位 bulk oil termin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由儲油罐組成并通過油罐汽車、鐵路罐車、船舶或管道等方式收發(含儲存)原油、成品油等油品的排污單位(生產企業內的原油、成品油等油品儲存場所除外)。3.2加油站排污單位 oil filling station pollutant emission unit由儲油罐、加油機及油槍等組成為機動車添加成品油的排污單位。3.3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4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5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3.6油氣 vapor儲油庫儲存、收發油品及加油站加油、卸油和儲存汽油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以 NMHC 表示)作為排氣筒和企業邊界油氣排放的監測指標。3.7儲油庫油氣收集系統密封點 sealing point of vapor collection system in bulk oil terminal儲油庫與發油設施配套的油氣收集系統可能發生泄漏的部位,特指油罐車底部發油油氣回收快速接頭、鐵路罐車頂部浸沒式發油密封罩、油船油氣回收管線法蘭。3.8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 vapor recovery system closed binding sites in oil fillingstation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在正常狀態下應保持緊密的部位,如人工量油口端蓋、卸油口、油氣回收口蓋帽、集液罐管口、加油機油氣回收管和閥門處、排放管壓力/真空閥(關閉狀態時)、與油氣處理裝置連接的管道連接法蘭、閥門等部位以及在卸油過程中應與油品運輸汽車罐車等卸油工具密閉連接的接口、管道等點位。3.9油氣處理裝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針對油氣回收系統收集的油氣,通過吸附、吸收、冷凝、膜分離等方法對油氣進行處理回收的裝置。3.10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油氣回收系統泄漏點的 VOCs 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HJ 1249—20223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儲油庫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表 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 月 季度pH 值、懸浮物、石油類 季度 半年總有機碳、揮發酚 a、總氰化物 a 半年 年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學需氧量、石油類 季度 ba 適用于有切水作業的原油儲庫。b 有流動水排放時按季度監測,如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年開展一次監測。5.2 廢氣排放監測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5.2.1.1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最嚴格的規定執行。對處理效率有要求的有機廢氣處理裝置應分別在其廢氣進口及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5.2.1.2 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表 2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排污單位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重點排污單位非重點排污單位儲油庫 油氣處理裝置廢氣進口及其排放口 非甲烷總烴 月污水處理設施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排氣筒 非甲烷總烴 季度 半年加油站 油氣處理裝置排氣筒 非甲烷總烴 半年 年注:應按照相應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5.2.1.3 儲油庫油氣處理裝置廢氣進口及其排放口的廢氣采樣應在不少于 50%發油鶴管處于發油時段中后期進行,連接油船的油氣處理裝置廢氣進口及其排放口廢氣采樣應在發油時段中后期進行,對于包HJ 1249—20224含吸附工藝的油氣處理裝置,采樣應包括每個吸附塔的工作過程。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5.2.2.1 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其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3 執行。表 3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排污單位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重點排污單位非重點排污單位儲油庫企業邊界 非甲烷總烴、硫化氫 a 半年 年儲油庫油氣收集系統密封點 泄漏檢測值 半年 年泵、壓縮機、攪拌器(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 b 泄漏檢測值 半年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他密封設備 b 泄漏檢測值 年罐車底部發油快速接頭泄漏點 油品滴灑量 c 月加油站 企業邊界 非甲烷總烴 半年 年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 泄漏檢測值 半年 年注 1:應同步監測氣象參數。注 2:泄漏檢測值的監測方法按照 HJ 733、GB 20950、GB 20952 中的規定執行。注 3:油氣泄漏檢測可同步采用紅外攝像方式輔助進行。a 適用于儲存介質為凝析油、燃料油的情況。b 儲油庫中載有氣態 VOCs 物料、液態 VOCs 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數量≥2000 個的,應開展泄漏檢測。滿足 GB 37822 中豁免條件的,可免予泄漏檢測。c 油品滴灑量的測定應在罐車底部發油結束斷開快速接頭時開展,取連續 3 次斷開操作的平均值。5.2.2.2 儲油庫企業邊界廢氣監測采樣不應在向鐵路罐車發油時進行。5.2.2.3 儲油庫油氣收集系統密封點的泄漏檢測應在發油時段進行,其中連接油船的油氣收集系統密封點的泄漏檢測應在發油時段中后期進行。5.2.3 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監測5.2.3.1 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4 執行。表 4 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監測頻次重點排污單位非重點排污單位加油油氣回收立管 液阻 半年 年密閉性 半年 年加油槍噴管 氣液比 半年 年5.2.3.2 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監測指標的檢測方法執行 GB 20952 中附錄 A~附錄 C。5.2.4 在線監測5.2.4.1 加油站在線監測系統應能夠監測每條加油槍氣液比和油氣回收系統壓力,具備至少儲存 1 年數據、遠距離傳輸,具備預警、警告功能。在線監測系統監測功能、技術要求和預報警條件等執行HJ 1249—20225GB 20952 中附錄 E。5.2.4.2 加油站在線監測系統可在卸油口附近、加油機內/外(加油區)、人工量油井、油氣處理裝置排放口等處安裝濃度傳感器監測油氣泄漏濃度。5.2.4.3 加油站在線監測系統可在卸油區附近、人工量油井、加油區等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測用高清攝像頭,連續對卸油操作、手工量油、加油操作等進行視頻錄像并存儲。可整合利用加油站現有視頻設備,視頻資料應保持 3 個月以上以備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并預留接入到環保管理平臺的條件。5.2.4.4 加油站在線監測系統應能監測油氣處理裝置進出口的壓力、油氣溫度(冷凝法)、實時運行情況和運行時間等。5.2.4.5 加油站在線監測系統應每年至少校準檢測 1 次,校準檢測方法參見 GB 20952 中附錄 F。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5.3.1 儲油庫排污單位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各類壓縮機、泵、調壓閥、節流閥等噪聲源在場站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噪聲敏感建筑物的位置。5.3.2 儲油庫排污單位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間噪聲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 A聲級。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頻發、偶發最大聲級。夜間不生產的可不開展夜間噪聲監測,周邊有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提高監測頻次。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1 法律法規等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開展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表 5 對周邊環境空氣、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開展監測,監測點位可按照 HJ 194、HJ 664、HJ 91.2、HJ 442.8、HJ 610、HJ 164、HJ 964、HJ/T 166 中的相關規定設置。表 5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類別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環境空氣 非甲烷總烴、硫化氫 a 半年地表水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石油類、總有機碳、揮發酚 b、總氰化物 b 季度海水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石油類、總有機碳、揮發酚 b、總氰化物 b 半年地下水 c 石油類、石油烴(C6~C9)、石油烴(C10~C40)、甲基叔丁基醚 d 半年土壤 e 石油類、石油烴(C6~C9)、石油烴(C10~C40)、甲基叔丁基醚 d 年a 適用于儲存介質為凝析油時的情況。b 適用于有切水作業的原油儲庫。c 當監測指標出現異常時,可按照 HJ 164 的附錄 F 中石油生產銷售區特征項目開展監測。d 適用于汽油儲庫、加油站。e 當監測指標出現異常時,可按照 GB 36600 的表 1 中的污染物項目開展監測。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生態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5.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或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HJ 1249—202265.5.3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應當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非重點排污單位不作強制性要求,相應點位、指標的監測頻次參照本標準確定。5.5.4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5.5.5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GB 20952 執行。5.5.6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可參考 GB 20952 中附錄 G、HJ 1118 中附錄D 和附錄 G。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數據傳輸異常應及時報告,并參照國家標準規范或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執行。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信息記錄6.1.2.1 一般規定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也應參照 6.1.2.2~6.1.2.4 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6.1.2.2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a) 儲油庫記錄內容儲油庫應記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運行參數。b) 儲油庫記錄頻次儲罐運行狀態:按照排污單位生產班次記錄,每班次記錄 1 次。儲罐發油量:按照一個收油周期進行記錄,周期小于 1 天的按照 1 天記錄。裝載設施運行狀態:按照排污單位裝載次數記錄,每個裝載周期內記錄 1 次。c) 加油站記錄內容加油站記錄內容應包括加油過程中的油品種類和銷售量等,及卸油過程的卸油時間、油品種類、油品來源、卸油方式、卸油量等。d) 加油站記錄頻次每季度記錄 1 次。6.1.2.3 廢水、廢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a) 儲油庫記錄內容儲油庫應按照設施類別分別記錄設施的實際運行相關參數和運維記錄。其中,有組織廢氣治理設施記錄運行時間、運行參數等。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記錄措施執行情況,包括儲罐、動靜密封點、裝卸的維護、保養、檢查等運行管理情況。廢水處理設施應記錄每日進水水量、出水水量、藥劑名稱及使用量、投放頻次、電耗、污泥產生量等。污染治理設施運維記錄,包括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故障原因、維護過程、檢查人、檢查日期及班次等。b) 儲油庫記錄頻次HJ 1249—20227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按照班次記錄,每班記錄 1 次。廢氣無組織排放控制:按月記錄,1 次/月。藥劑添加情況:采用批次投放方式的,按照投放批次記錄,每投放批次記錄 1 次;采用連續加藥方式的,每班次記錄 1 次。其他信息記錄頻次按照實際情況或工況進行記錄。c) 加油站記錄內容加油站應按照設施類別分別記錄設施的實際運行相關參數和運維記錄。其中,有組織廢氣治理設施記錄運行時間、運行參數等。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記錄措施執行情況,包括儲罐、加油槍的維護、保養、檢查等運行管理情況及放空閥開關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維記錄,應包括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故障原因、維護過程、檢查人、檢查日期及班次等。d) 加油站記錄頻次每季度記錄 1 次。若設施出現異常情況,按照工況期記錄,1 次/工況期。6.1.2.4 噪聲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記錄噪聲污染治理設施日常巡檢、故障及維護或更換狀況等。6.1.3 固體廢物記錄參照 HJ 1200 記錄固體廢物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廢塑料、廢金屬、灰渣、含油廢液、廢機油、廢水處理裝置離子交換樹脂、廢化學試劑、含油污泥等。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及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執行。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自動監測期間的工況標記,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業工況標記規則執行。本標準未規定的內容,按照 HJ 819 執行。